拿离婚协议书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它并不是去某个地方“拿”,而是需要夫妻双方自行拟定或者委托律师起草。
如果夫妻双方决定协议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具体手续如下:第一步,夫妻双方需要先就离婚相关事宜,如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方式和金额、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等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步,根据协商好的内容,起草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一般需要一式三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起草过程中,要确保协议内容清晰、明确、合法,避免产生歧义或纠纷。
第三步,夫妻双方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起草好的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四步,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查明双方是否自愿离婚,以及离婚协议书是否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如果符合离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受理,并给予离婚冷静期。
第五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六步,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至此,协议离婚手续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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