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中指定监居的条件是什么?
我被牵扯进一个刑事案件,听说可能会面临指定监居这种刑事强制措施。我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指定监居,想了解一下刑事强制措施中指定监居的具体条件是什么,心里好有个底。
展开


指定监居,全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它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简单来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自己家里待着,要在指定的居所接受监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里的“无固定住处”,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没有合法居住的住处。比如外来务工人员,在当地没有自己购买或者租赁的房屋。 而“有碍侦查”的情形一般包括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等情况。例如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和同案犯联系,销毁作案工具,这就属于有碍侦查的情况。总之,指定监居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