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被辞退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里,涉及到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要搞清楚劳务派遣工被辞退需要具备的条件,我们得分情况来看。 首先是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况。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这里提到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是指,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是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比如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也就是说,当出现上述这些情况时,用工单位可以把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接着是劳务派遣单位解除与劳务派遣工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形,例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分别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当劳务派遣工出现这些情况时,劳务派遣单位就可以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合同。 所以,无论是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工,还是劳务派遣单位解除与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都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就辞退劳务派遣工,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务派遣工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