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需要走什么程序?


拘留一般分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下面分别为你介绍它们需要走的程序。 行政拘留方面,首先是调查程序。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然后进行取证,通过询问、检查、鉴定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前,公安机关会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最后,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处罚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刑事拘留的程序是,公安机关如果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司法拘留的程序,首先是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制作《拘留决定书》,交司法警察执行。执行拘留时,执行人员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读《拘留决定书》。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