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拘留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最近身边有人涉及一些事情,可能面临刑事拘留。我不太懂这方面,想具体了解下,如果真走到这一步,办理刑事拘留都得办哪些手续啊?是很复杂还是相对简便?想清楚知道整个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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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下面为您介绍办理刑事拘留需要的手续: 首先是拘留申请环节: 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当办案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达到须刑事拘留的条件时,承办单位要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这里面会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然后将这份报告书呈报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批准通过后会签发《拘留证》。 对于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如贪污贿赂等),则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最后由检察长决定是否拘留。决定拘留后,人民检察院要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接着是执行拘留环节: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须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同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执行人员应加以注明。并且,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需要注意的是,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 然后是通知家属环节: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如果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最后是后续处理环节: 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羁押。并且公安机关要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对被拘留的人进行讯问。要是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发给释放证明。 此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拘留一些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时,需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例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如果因现行犯被拘留,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要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决定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用刑事拘留时,要报有关部门审批。对外国留学生采用刑事拘留时,在征求地方外事办公室和高教厅、局的意见后,报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审批 。 相关概念: 刑事拘留:是一种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本身不具有惩罚性,是审判前的羁押。 《呈请拘留报告书》:承办单位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申请拘留犯罪嫌疑人时所填写的报告,里面详细说明犯罪嫌疑人情况和拘留理由等内容。 拘留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的法律文书,是执行拘留的法定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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