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人需要什么手续?


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下面为您分别介绍不同拘留所需的手续。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时,需要经过调查、决定以及执行等程序。首先,执法人员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以确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有权询问当事人、证人,并收集相关的证据。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会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是否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在作出决定前,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最后,由公安机关将被拘留人送交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拘留时,需要先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遇到紧急情况,比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等情形,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时,也可以先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但必须立即补办拘留手续。此外,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人民法院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时,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制作《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被拘留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