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权管辖权异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有个案子在执行阶段,我觉得执行法院没有管辖权。但我不知道提出执行权管辖权异议要满足啥条件,也不清楚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想了解一下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提出这个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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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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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权管辖权异议,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认为负责执行的法院对该执行案件没有管辖权,从而提出的反对意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提出执行权管辖权异议需要满足的条件。 首先,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适格。通常情况下,有权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执行案件中的当事人,这里的当事人包含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这是因为他们与执行案件的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在认为执行法院没有管辖权时,他们具备提出异议的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当事人,才可以就执行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 其次,异议的提出要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之所以设定这样的时间限制,是为了保证执行程序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这个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那么就会被视为放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再者,异议的理由必须合理合法。当事人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要基于法律规定的管辖标准。比如,执行案件应当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负责执行的法院不符合这些管辖规定,当事人就可以提出异议。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提出异议时,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执行法院没有管辖权。 另外,提出异议的方式要符合要求。一般来说,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说明理由和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法院能够清晰地了解当事人的主张和依据,便于法院进行审查和判断。 最后,法院会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会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这样的审查和复议机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执行管辖权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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