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第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这里所谓的“必须到庭”,一般是指如果该当事人不到庭,案件事实就无法查清,案件的审理就无法正常进行。例如在一些涉及赡养、抚养、抚育义务的案件中,当事人必须到庭才能查明相关事实。“正当理由”通常是指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有其他使当事人无法到庭的合理原因,比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自然灾害等。 第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如果当事人在开庭时才发现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从而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此时法院需要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这就可能导致审理无法按时进行,从而需要延期审理。 第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发现了新的重要证据或者证人,或者认为原有的鉴定、勘验结果存在问题,需要重新进行。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能够依据充分的证据进行公正裁判,法院会决定延期审理,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这些工作。 第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赋予了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灵活处理的权力。比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意外情况,如审判人员突发疾病无法继续审理等,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期审理。 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需要向法院说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延期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