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金融票证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骗取金融票证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是客体条件,它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以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简单来说,金融管理秩序就像是金融领域的规则和秩序,如果有人破坏它,就可能引发金融系统的混乱。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等业务是有一套规范流程的,骗取金融票证的行为会干扰正常流程,影响这些业务的安全。《刑法》相关规定就是为了保护这种秩序和安全。 其次是客观条件,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欺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而骗取金融票证的行为。比如在申请贷款时虚构事实、掩盖真相,像编造虚假的财务报表、虚构项目用途等;或者提供假证明、假材料,还有不如实填写贷款资金真实用途,以此来骗得贷款等金融票证的顺利审批。只要存在这些欺骗手段来获取金融票证的情况,就符合这一条件。 再者是主体条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通常就是那些申请贷款等金融票证的贷款人;也可以是单位。而且,像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如果帮助贷款人出谋划策,掩盖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也可能成为犯罪主体,构成共犯。 最后是主观条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也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欺骗金融机构获取金融票证,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所以,综合这几个方面的条件,才能认定是否构成骗取金融票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