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成立条件不太清楚。想了解到底具备哪些条件才会构成这个罪名,在实际情况中怎么判断,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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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首先,从犯罪客体来看,它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公共卫生。国家对血液的采集、供应等环节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以保障血液的质量和安全,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的发生破坏了这种管理制度,也对公众的健康安全构成威胁。 其次,犯罪主体方面,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有权供应血液的部门,比如血站等单位。个人不构成该罪的主体。 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供应血液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并且造成了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比如没有按照规定检测血液中的传染病指标,将带有病毒的血液供应出去,导致受血者感染疾病等情况。 最后,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些部门并非故意要造成危害后果,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按照规定操作,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可能有危害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相关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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