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构成供应血液事故罪?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构成不太理解。想知道具体在哪些情况下会构成这个罪名,各个构成要件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以及在实际案例中是怎么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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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确定是否构成供应血液事故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主体要件**:供应血液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主要是一些正规的采血机构、血库、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等。比如,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成立的专业血站,如果在供应血液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就可能涉及此罪。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相关单位或人员并不是故意要去危害他人身体健康,而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例如,血站工作人员由于疏忽,没有严格按照检测流程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导致不合格的血液被供应出去。 **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安全。国家对血液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制作、供应等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这些制度是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旦违反这些规定,就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威胁。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例如,在采集血液时没有对献血者进行严格的健康检查,或者在血液储存、运输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的温度、条件进行操作,导致血液变质,进而使接受输血的人感染疾病等危害后果。 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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