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需要具备哪些犯罪构成?


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供应血液的单位。也就是说,只有那些经过正规审批程序,获得相关许可,有资格进行血液供应的单位,才可能构成此罪。例如,一些正规的血站等血液采集供应机构,如果出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才会涉及此罪,一般的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单位通常不构成该罪主体。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血站工作人员在采集、供应血液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检测等工作,导致不合格血液供应出去,危害了他人健康,而这种疏忽就是一种过失。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国家对血液的采集、供应等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以确保血液的安全和质量,保障公众的健康。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的行为破坏了这种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了威胁。例如,不合格的血液流入社会,可能会导致受血者感染疾病等公共卫生问题。 **客观要件**:客观方面存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供应血液,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来说,相关单位在采集、供应血液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操作,包括对血液的检测、储存、运输等环节。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并且造成了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就符合客观要件。比如,没有对采集的血液进行全面准确的检测,就将其供应给患者,导致患者感染了病毒等。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