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孩子判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想见孩子却不给见,这违法吗
我和另一半离婚了,孩子判给了对方。我特别想念孩子,可对方就是不让我见。我不明白这样做合不合理,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对方这种不让我见孩子的行为是不是违法了,我该怎么维护自己见孩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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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是违法的,侵犯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 所谓探望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有去看望孩子、和孩子交流相处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父母的一项重要权利,目的是保障父母与子女间的亲情联系,让孩子能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也就是说,除非出现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比如探望方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吸毒等不良行为,可能会给孩子带来伤害,经过法院判决中止探望权外,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能随意剥夺另一方的探望权,而且还有义务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孩子,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先尝试与对方沟通协商,明确自己的权利以及探望对孩子的重要性,争取达成一致的探望安排。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协助行使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并要求对方履行协助义务。若对方仍不履行,法院还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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