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提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审判监督程序,通俗来讲,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就像是一道纠错机制,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准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也就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案件已经经过了正常的一审、二审等程序,判决结果已经生效。 其次,存在法定的再审事由。比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这里的新证据是指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举个例子,如果在案件判决后,发现了一份关键的合同,这份合同能够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那么就可能符合这个条件。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也可以申请再审。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还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这些情况都可能成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在行政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比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等情况。 总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目的是既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当事人在认为自己的案件需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时,应当仔细对照相关法律规定,收集和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确保自己的申请能够得到法院的受理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