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疗机构的过错对患者造成损害,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需要符合的条件。 首先,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这里的违法行为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比如,医生在手术前没有按照规定对患者进行全面的检查,或者护士没有严格遵守药品的使用剂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虽然现在《民法典》施行后侵权责任编替代了它,但法理相通)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这就明确了医疗机构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否则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 其次,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事实是指因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害等。人身损害可能包括身体的伤残、疾病的加重等;财产损失比如因额外治疗产生的费用;精神损害则是患者因医疗损害遭受的精神痛苦。比如,患者在手术后出现了原本不应该出现的并发症,导致身体受到了额外的伤害,这就是一种损害事实。 再者,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患者的损害是由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在判断因果关系时,通常需要专业的医学鉴定。例如,患者在使用了医疗机构错误开具的药物后出现了不良反应,经过鉴定,确认这种不良反应是由该药物导致的,那么就可以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也对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判断有相关规定,为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提供了依据。 最后,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患者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一般在医疗纠纷中,过失更为常见。比如,医生因为疏忽开错了药,这就是一种过失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同时满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条件。在实际的医疗纠纷处理中,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和法律程序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