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下的罪犯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是一种针对特定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允许其暂时在监狱外就医的制度。对于无期徒刑罪犯而言,保外就医需要满足一定的积极条件,同时不能存在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如下: 1. 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比如罪犯患有晚期癌症,生命垂危,这种情况下可能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2. 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例如,罪犯原本被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服刑已超过七年,同时患有严重的慢性疾病,经长期治疗没有效果,就有可能被批准保外就医。 3. 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例如罪犯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严重残疾,无法自己照顾日常生活起居。 4. 年龄60周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消极条件即不允许保外就医的情形: 1.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无期徒刑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的。 2. 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3. 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法律依据方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