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立案条件中多少个人才算?
我最近了解到组织卖淫是犯罪行为,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组织卖淫罪立案条件里到底涉及多少个人才会被认定呢?我就是单纯想搞清楚这个标准,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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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立案条件中,一般来说,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这里所说的“组织”,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有计划地让他人去从事出卖色相这种活动。其形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设置像旅馆、娱乐城这类卖淫场所或者变相的卖淫场所来开展卖淫活动;另一种是即便没有固定场所,但能对卖淫人员进行控制,有组织地让他们进行卖淫活动 。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即便卖淫人员不足三人也可能立案。比如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况,也会被认定为构成相关犯罪行为。 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这种行为让卖淫嫖娼现象滋生蔓延,严重危害了社会风气和治安。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年满16周岁并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犯罪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相关人员利用单位条件组织卖淫的,按自然人犯罪处理。而且主观上只要是故意组织他人卖淫,无论是否为了牟利,都构成此罪。 相关概念: 组织卖淫罪:通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犯罪行为。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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