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它们的成立条件有所不同。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如下:
首先,主观条件上,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就是说,犯罪人在实施这两次犯罪行为时,心里清楚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要是其中有一个罪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的过失犯罪,那就不能构成累犯啦。《刑法》第六十五条就明确把过失犯罪排除在累犯认定之外。
其次,刑罚条件方面,前罪被判处的刑罚与后罪应当被判处的刑罚都得是有期徒刑以上。这体现了构成累犯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严重性,只有达到这种刑罚程度,才会按累犯来处理。
最后,时间条件要求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指的是主刑执行完,附加刑没执行完不影响。而且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这个五年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为:
犯罪人之前所犯的罪行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而后又犯下了其中任何一种罪行,那么不论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过了多久,都以累犯论处 。依据《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会被认定为特殊累犯。
总之,认定累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这些条件来判断,不同类型 的累犯条件各有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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