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是如何构成的?
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不太明白。想具体了解一下,到底满足哪些情况才会构成一般累犯呢?是从犯罪类型、时间,还是其他方面判断呢?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答,帮助我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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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简单来说,就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或者被赦免以后,在特定时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况。 从法律规定来看,构成一般累犯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主观条件上,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意味着,要是行为人实施的前罪与后罪有一个是过失犯罪,或者两个都是过失犯罪,那就不能构成累犯。比如,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如果有人先犯了交通肇事罪,之后又犯了别的罪,这种情况就不符合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其次,刑度条件要求,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里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前后罪的刑罚程度要达到这个标准才行。 再者,时间条件也很关键,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里要注意,刑罚执行完毕指的是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而且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这个时间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最后,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都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这些条件,才能构成一般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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