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的二元性原因是什么?
我最近接触到环境侵权相关的案例,发现里面提到环境侵权有二元性。我不太明白这二元性到底是怎么回事,想知道形成这种二元性的原因是什么,是和法律规定有关,还是和环境侵权本身的特点有关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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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的二元性,简单来说,就是环境侵权具有两个方面的特性,它既涉及到对私益的侵害,也涉及到对公益的侵害。这两个方面相互交织,形成了环境侵权的二元性特征。 从私益侵害角度来看,环境侵权往往会直接损害特定个体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比如,工厂排放的污水污染了附近居民的饮用水源,导致居民身体出现不适,或者农作物减产,这就直接侵犯了居民的健康权和财产权。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条法律明确了环境侵权中对私益侵害的责任认定。 而从公益侵害角度来说,环境侵权会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破坏,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例如,森林的滥砍滥伐会导致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这些损害不是针对某个特定个体,而是对整个生态系统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了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体现了法律对环境侵权中公益侵害的重视和保护。 环境侵权二元性的形成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环境本身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它是大家共同享有的资源,一旦受到侵害,影响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环境侵权行为往往在损害公共环境的同时,也会对周边特定个体的权益造成直接影响。所以,环境侵权在法律上就呈现出私益侵害和公益侵害并存的二元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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