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哪些?

我最近遇到个和环境侵权有关的事儿,有人说对方有免责事由不用担责,可我不太懂。想具体了解下在环境侵权里,到底哪些情况能让侵权方不用承担责任呢?是有特定的条件限制吗?就想弄清楚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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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虽然有人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但法律规定他们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是不可抗力。这里的不可抗力仅指自然原因,比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并且要同时满足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这一条件,才能免予承担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就有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其次是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要满足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这几个条件。像《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免责事由。比如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这是免责事由;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也为免责事由;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同样为免责事由 。 相关概念: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人过错:就是除了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方,因为他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了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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