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的时效是多久?
我怀疑自己受到了环境侵权,但是不确定从什么时候开始的。担心时间久了会影响自己维权,想了解一下环境侵权的时效到底是怎么规定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会不会有特殊情况导致时效变化,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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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的时效一般情况下是三年。所谓诉讼时效,简单来说,就是权利人在法定的这个期间内如果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权利。 按照法律规定,这三年的时效是从受害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以及侵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也就是说,从你发现自己因为环境侵权受到了损害,同时也知道是谁造成了这个损害的时候,时效就开始计算啦。 要是超过了三年的时效期间,受害者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能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时效期间可能会被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比如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像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等特殊情况)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就会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接着计算。 再比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又或者权利人提起诉讼等情况,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另外,环境损害赔偿的最长诉讼时效沿用民法通则二十年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是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依据方面,《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也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总之,环境侵权时效的规定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在特殊情况下也保障权利人有合理的时间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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