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五年后起诉小三归还赠予红包是否可行?
几年前我发现配偶给小三发了很多红包,当时没在意。现在我想把这些红包要回来,可都过去四五年了,不知道还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小三,让她归还这些赠予的红包,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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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这里涉及的法律概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夫妻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当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小三时,这种赠予行为侵犯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该赠予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未经配偶同意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显然违背了这一法律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您的情况中,虽然已经过去了四五年,但如果您在这期间才知道配偶赠予小三红包这一事实,那么诉讼时效可能从您知道之日起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如果您能证明自己是最近才知晓这一情况,那么您的起诉可能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然而,如果您在四五年前就已经知道了配偶的赠予行为,但一直未主张权利,那么对方可能会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不过,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您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会受理您的案件,但如果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法院查明情况属实,您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在起诉时,您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比如红包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证明赠予行为的存在以及赠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总之,四五年后起诉小三归还赠予红包是否可行,需要综合考虑您知晓权利受侵害的时间以及证据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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