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程建设担保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我最近参与了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听说在工程建设里有担保这回事。我不太清楚这里面都有哪些担保方式,不知道这些担保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是怎样起作用的,对工程建设各方又有什么影响,所以想了解一下工程建设担保的担保方式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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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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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担保是为了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确保各方履行合同义务而设立的一种担保机制。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工程建设中常见的担保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工程建设领域,银行或专业的担保公司常作为保证人。例如,施工单位可能因为自身信誉等问题,需要银行或担保公司为其出具履约保函,向业主保证施工单位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若施工单位违约,业主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可以用自己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抵押,以获取银行贷款用于工程建设。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则是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作为质押标的。在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可能会将一些重要设备进行动产质押,或者以应收账款等权利进行权利质押来获取资金支持。《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过在工程建设领域,留置这种担保方式相对较少使用。《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在工程建设合同中,业主可能会要求施工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以保证施工单位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若施工单位违约,定金可能会被业主没收;若业主违约,则需要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这些担保方式在工程建设中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共同保障了工程建设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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