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第3条的内容是什么?
我和配偶在债务方面有些分歧,听说有个夫妻债务纠纷解释,我想知道其中第3条具体是什么内容,这对我处理和配偶的债务问题可能会有帮助,所以很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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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简单来说,在婚姻关系里,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借了钱,而且这笔钱的数额已经超过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正常开销的范围,那么在一般情况下,这笔债务就不能算作是夫妻两个人的共同债务。要是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一起偿还这笔债务,法院通常是不会支持的。 不过也有例外情况。要是债权人有证据能够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比如用这笔钱购买了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或者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像一起开的店铺进货使用了这笔钱;又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借的,比如夫妻双方都在借条上签了字,那么在这些情况下,这笔债务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需要承担偿还责任。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平衡债权人和夫妻非举债一方的利益,既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也防止夫妻一方“被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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