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是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从适用范围来看,它适用于我国境内的草原,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这里所说的天然草原,就是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等形成的草地;人工草地则是人们通过播种等方式建设的用于放牧等用途的草地。 在草原权属方面,法律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这就明确了草原的归属和使用方式,保障了相关主体的权益。 关于草原规划,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制度。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有助于合理安排草原的各项功能。 在草原建设上,法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设。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这为草原的开发和改善提供了动力和保障。 对于草原利用,法律规定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优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同时,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草原保护方面,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将重要放牧场、割草地等划为基本草原,严格管理。同时,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此外,还规定了草原防火、草原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防治等方面的内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