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法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法》尚未正式颁布。不过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有很多关于耕地保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之中。 耕地保护,简单来说就是要保证耕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合理利用耕地,防止耕地被非法占用、破坏等情况发生。《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对于耕地的使用和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同时,严格控制将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在法律责任方面,如果违反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护好我们宝贵的耕地资源,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未来《耕地保护法》正式出台后,相信会有更完善、更系统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