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是否不得离开?
我被判处了管制,不太清楚在管制期间能不能离开现在居住的地方。我有些事情需要去外地处理,不知道这合不合法。想了解下法律对于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离开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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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并非绝对不得离开。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也就是说,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如果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是需要经过执行机关批准的。如果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就违反了管制执行期间的规定。执行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能会依照相关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甚至有可能会撤销管制,重新收监执行等。所以,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需要离开时,按程序向执行机关申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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