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登记了就代表是登记人的了吗?
我自己创作了一个作品,想去做著作权登记,但又担心登记后也不能完全确定这作品就实实在在是我的了。想知道在咱们国家法律规定里,著作权登记到底能不能百分百确定作品归属,要是有纠纷了这登记证书作用大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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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了并不一定就代表是登记人的。首先,要明白著作权的概念,它是指基于法律所赋予的受保护之身份,从而得以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义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这说明,从作品创作完成那一刻起,作者就依法拥有了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获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 而著作权登记,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可以选择去做的一件事。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并且,登记主管部门对作品构成与否、作品创作完成日期、权属真实状况等并不做实质性审查。比如,可能存在有人虚假填报作品创作完成时间等情况来进行登记。 在司法实践当中,当涉及到著作权归属的纠纷时,法院通常会进行实质审查,不会仅仅依据著作权登记证书来判定作品到底归谁。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登记事项属实的初步证明。例如双方都主张某作品的著作权,一方拿出了登记证书,但另一方如果能提供作品的创作底稿、创作过程记录、在更早时间公开发表等证据,法院综合判断后,可能会将著作权判给提供更多有力证据的一方,而非仅持有登记证书的一方。所以说,著作权登记不能绝对代表作品就是登记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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