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公司小股东有哪些约束?


公司法对公司小股东的约束是多方面的,下面从几个主要角度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在出资义务方面,小股东和其他股东一样,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若小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意味着,小股东不能随意拖欠或虚假出资,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次,在行使权利方面,小股东要遵循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例如,在股东会议的召集和表决上,小股东不能擅自决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等一系列程序。小股东如果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会议。而且在表决时,小股东要按照自己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不能违规操作。 再者,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小股东要遵守竞业禁止和保密义务。竞业禁止是指小股东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中包括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虽然对于小股东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但如果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同时,对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核心技术等信息,小股东有保密的责任,不能随意泄露给他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在股份转让方面,小股东也受到一定约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这就限制了小股东随意向外部转让股份的权利,目的是维护公司的人合性和稳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