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欠钱不还需要什么费用?


起诉欠钱不还可能涉及以下几种费用: 首先是案件受理费,这是交给法院的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比如,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简单来说,如果欠款金额少,受理费相对低;欠款金额越高,受理费按比例增加。 其次是申请费。在一些情况下,比如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会产生申请费。财产保全就是防止对方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把对方的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封。申请费的具体数额,根据不同的申请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收取。 再者是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出庭的费用。如果案件需要证人作证,或者对某些证据进行鉴定,证人、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也属于诉讼费用的一部分。 另外,如果委托律师,还会有律师费。律师费通常由委托人与律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协商确定,会考虑起诉金额、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办案成本(如诉讼地点)等因素。不过,在很多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没有约定律师费用,一般只能自己承担,除非不委托律师;但要是在合同中约定了如“如果到期不能完全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用由某某承担”这样的条款,就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 还有公告费。若案件无法送达给被告,需要通过网络媒体、纸质媒体或法院张贴公告的形式通知对方,就会产生公告费用。一般需要公告两次,不同地区收费可能有差异。如果胜诉,公告费用可由被告承担,但要先自己垫付。 最后,关于费用承担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相关概念: 案件受理费: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费用,是诉讼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案件性质和诉讼请求金额按规定比例收取。 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相关事项时应交纳的费用,如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事项。 公告费:在诉讼过程中,当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给当事人时,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所产生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