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有什么区别?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是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它们在法律实践中有着明显的区别。 过错责任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在判定一个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时,要考虑这个人有没有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指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结果,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受害人需要证明加害人存在过错,加害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原则下,受害人不需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加害人也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来免除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利益,通常适用于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比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产品责任领域的体现。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举证责任不同,过错责任原则下一般由受害人举证加害人有过错,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受害人无需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二是适用范围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三是目的不同,过错责任原则侧重于对行为人的过错进行制裁和教育,无过错责任原则更侧重于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