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与无过错侵权责任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对过错推定和无过错侵权责任这两个概念有点混淆。想知道它们具体有啥区别,在实际的法律案件里是怎么运用的,各自适用在哪些场景下,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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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和无过错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两个不同的归责原则,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中,一旦出现损害结果,法律就先假定行为人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不过,行为人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这其实是一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一般的侵权案件中,是由受害人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而在过错推定中,是行为人自己证明自己无过错。比如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侵权责任,简单来说,就是不管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的设定,主要是为了保护一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降低他们的举证难度。像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类案件中,受害人不需要证明生产者有过错,只要证明产品有缺陷且造成了损害就行。 两者在适用范围上也不同。过错推定通常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侵权类型,比如物件致人损害、医疗损害等。而无过错侵权责任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一般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高危领域,像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等。另外,在免责事由方面,过错推定中行为人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能免责;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则是由法律严格规定的,行为人不能简单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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