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这两个概念,感觉它们很相似,不太能分清。想知道在实际法律应用中,这两者到底有哪些区别,它们各自的特点和适用场景是什么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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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是法律领域,尤其是侵权法中常被提及的两种归责原则,它们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明显区别。 严格责任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需承担相应责任。不过,严格责任通常允许行为人通过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而免除责任。例如,在产品责任案件里,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消费者受损,生产者一般要承担严格责任。但要是生产者能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或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那么生产者就有可能免责。 无过错责任则是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必须承担责任,且通常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像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情况,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使作业方没有过错,也不能免除其责任。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有诸多条文体现了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比如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而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等适用无过错责任。这两种责任的区别对于判断责任承担以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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