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责任和严格责任是否一样?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遇到了绝对责任和严格责任这两个概念,感觉它们有点相似,但又不太确定。我想知道这两个责任在法律上到底是不是一样的,它们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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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责任和严格责任并不是一样的概念。 绝对责任,简单来说,是指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要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或者是否存在故意、过失等主观因素。例如,一些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如果造成他人损害,作业者通常要承担绝对责任。这就好比在某些特殊的工厂生产过程中,即便工厂已经采取了所有能想到的安全措施,但一旦发生了环境污染等损害后果,工厂还是要对受损害方负责。其法律依据来源于对一些特殊领域风险防控和对受害者权益保护的考量,像《民法典》中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定,就体现了绝对责任的理念。 严格责任相对来说,虽然也是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但被告可以基于一些法定的抗辩事由进行免责。也就是说,被告有机会证明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比如在产品责任中,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等法定情形,就可能不用承担责任。严格责任在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等相关法律条文中也有体现,它平衡了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和行为人在一定情况下的合理免责。 所以,绝对责任和严格责任有着明显的区别,绝对责任更为严格,几乎不给行为人免责的机会,而严格责任则允许行为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进行免责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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