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和无过错侵权责任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对过错推定和无过错侵权责任这两个概念有点迷糊。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啥不一样,在实际的法律案例里是怎么区分应用的呢?希望能有人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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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和无过错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过错推定,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情况下,当出现了损害结果,法律先假定行为人是有过错的,行为人需要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证明不了,那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比如说,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中,法律就会先推定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 而无过错侵权责任则更严格,不管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行为人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像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等情况,适用的就是无过错责任。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过错推定和无过错侵权责任都有相关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体现了过错推定原则。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无过错责任的体现。 在举证责任方面,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行为人,行为人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无过错责任中,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行为人不能以无过错免责。 在适用范围上,过错推定适用于一些特定领域,如物件损害责任等;无过错责任主要适用于高危作业、产品责任等对社会有较大潜在危险的领域。总之,过错推定和无过错侵权责任在概念、举证责任、适用范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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