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连带保证和共同债务人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事务时,碰到了连带保证人和共同债务人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比如在责任承担、权利义务等方面,想请专业人士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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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连带保证和共同债务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定义来看,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而共同债务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同对同一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简单来说,连带保证人是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而共同债务人从一开始就对债务负有直接的清偿义务。 在责任承担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共同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共同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每个共同债务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例如,甲、乙是共同债务人,欠丙10万元,丙可以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也可以要求乙偿还10万元。 在追偿权方面,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共同债务人之间,如果某一共同债务人清偿了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就超过部分有权向其他共同债务人追偿。比如,甲、乙、丙是共同债务人,约定每人承担三分之一的债务,甲偿还了全部债务后,就可以向乙和丙分别追偿三分之一的债务。 在权利义务方面,连带保证人一般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等权利,其义务主要是在特定条件下承担保证责任。而共同债务人则直接对债务负有履行义务,同时在内部也有按份分担债务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连带保证和共同债务人在定义、责任承担、追偿权以及权利义务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的经济活动和法律事务中,准确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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