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有哪些区别?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涉及到担保相关的问题。有人找我为其债务做担保,但没说具体是哪种担保类型。我不太清楚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有啥不同,想知道这两者在责任承担、法律规定等方面到底有哪些区别,以便我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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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不同。一般担保中,保证人只有在主债务人实在没办法履行债务时,才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具有补充性。打个比方,就像接力赛,主债务人先跑,跑不动了保证人才上场。而连带责任担保里,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就像是并肩跑的队友,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找债务人要钱,也能直接找保证人要钱,债务人和保证人都不能拒绝。 其次,两者涉及的权利义务及责任问题适用法律规定不同。连带责任保证适用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不过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再者,抗辩权有差异。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不能拿债权人有没有催告主债务人,或者有没有先执行担保物权作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理由。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当债权人找保证人还钱时,保证人能要求债权人先去起诉主债务人,强制执行主债务人财产,要是有物的担保,还能要求先执行担保物权,然后才轮到自己。 然后,产生方式也有区别。连带责任保证可以是法律规定,也可以当事人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通常也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必须由当事人明确约定。 最后,担保力度不一样。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力度强,对债权人有利,不过保证人负担重;一般保证担保力度相对弱,保证人负担也轻些。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概念: 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连带债务: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分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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