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与连带担保人有哪些区别?
在签一份涉及担保的文件,对里面提到的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不太明白,想搞清楚这两者具体有啥不一样。是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还是时间上有区别呀?就想全面了解下它们之间的差异,以便自己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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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与连带担保人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间点不同。一般保证情况下,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就好比你找朋友A借钱,朋友B做一般保证人,只有在确定你确实还不上,经过打官司或仲裁,并且法院把你的财产都执行了还是不够还时,朋友B才需要还钱。而连带保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免除保证责任的条件不同。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中,只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就能免除责任。 再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不同。一般保证中,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诉讼或者仲裁,诉讼时效就会中断。连带保证则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这一天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就提醒大家在签保证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明确保证方式。 相关概念: 一般保证:是一种补充性的保证责任,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 连带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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