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该如何区分?

我最近打算给朋友做债务担保人,可听说担保分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我不太清楚这两者有什么不一样。想知道从哪些方面能准确区分它们,这样就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适合自己的担保方式,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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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首先,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一般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通俗来讲,就是先让债务人去还钱,如果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还是没办法还清债务,这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保证人的责任具有补充性。例如,甲向乙借钱,丙做一般担保人,只有在甲确实还不上钱且经过法院强制执行甲的财产后仍有欠款时,丙才要帮忙还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而连带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也就是说,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比如,上述例子中如果丙是连带担保人,那乙在甲到期没还钱时,既可以找甲要,也可以直接找丙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有相关规定。 其次,担保人的权利不同。一般担保的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意味着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有特殊情况除外,像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该权利。而连带担保的担保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到期未履行,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先找债务人等理由拒绝。 最后,从法律规定方面来看,一般担保必须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才成立。而连带担保既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也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方面,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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