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情况属于连带担保?

我在生活中遇到了涉及担保的事情,不太清楚连带担保具体是怎么界定的。我想知道在哪些情况下会构成连带担保,是有特定的合同约定,还是某些行为就会导致连带担保的产生呢?希望能了解一下连带担保具体涵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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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是指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是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债务偿还这件事上,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责任是紧密相连的,债权人找其中任何一方要求还钱,对方都有义务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比如,甲向乙借了一笔钱,丙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与甲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借款到期甲没有还钱时,乙既可以直接要求甲还钱,也可以越过甲直接要求丙还钱,丙不能拒绝。 常见构成连带担保的情况有:一是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当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不过要注意,连带担保中保证人承担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丙替甲还钱后,丙有权向甲把这笔钱要回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实现,同时也赋予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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