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与留置盘问有哪些区别?
我最近对法律上的传唤和留置盘问不太明白。我听说这两个在很多方面都不一样,想具体了解一下,它们在针对的对象上有啥不同,依据的法律是哪些,还有时间限制等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请懂法律的帮忙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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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与留置盘问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性质不同。留置盘问是公安机关的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属于行政措施;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包含刑事传唤与治安传唤,刑事传唤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一种侦查行为,治安传唤属于治安管理中的调查措施。 其次,适用对象不同。传唤适用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适用于其他当事人如证人等;而留置盘问主要适用于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身份不明的人等。 再者,适用依据不同。传唤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留置盘问依据的是《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最后,实施地点和时间限制不同。传唤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持续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留置盘问一般在公安机关的盘问室等场所进行,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相关概念: 刑事传唤: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侦查行为。 治安传唤:公安机关针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通知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措施。 留置盘问:公安机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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