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种类有哪些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的种类多样,主要有以下这些: 人的担保:就是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加上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简单说,就是找一个有信用的第三人来保证债务人会还钱。比如,朋友找你借钱,你不放心,他找来另一个有经济实力且你信任的人来做保证人,要是朋友还不上钱,这个保证人就要承担还钱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 物的担保: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东西,要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把财产卖掉,然后优先得到偿还。像抵押、质押、留置等都属于物的担保。抵押就是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比如用房子抵押借款,房子还在抵押人手里使用,但要是还不上钱,债权人有权处置房子;质押要转移动产的占有,比如把汽车质押给债权人;留置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还钱时可以留置该动产。《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金钱担保: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个金钱的返还和丧失与债务履行情况挂钩,让双方有心理压力,从而促使积极履行债务。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比如买房交定金,要是买方不按约定买房,定金可能就拿不回来了;租房交押金,要是到期没有损坏房屋等情况,押金会退还。 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法定担保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方式,像留置权等;约定担保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产生的担保,比如双方约定用某种财产抵押,按照约定来设立担保。 本担保与反担保:本担保是为主合同的债务设置的担保,保障主合同债权实现;反担保是为了让担保人愿意提供担保,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比如,A为B向C的借款提供担保,B为了让A放心,又给A提供反担保。《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相关概念: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有权保留: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