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担保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涉及到债权方面的问题。我想知道债权担保都有什么表现形式,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不同表现形式在实际应用中的区别,以及对我自身权益的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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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的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人的担保,也就是保证。简单来说,就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要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比如,甲向乙借钱,丙作为保证人,如果甲到期不还钱,丙就要按约定替甲还钱或者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其次是物的担保,这里面包含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让抵押财产的占有,以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就像有人把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房子还自己住着,但要是还不上钱,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房子来受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或者将其财产权移交给债权人控制,以动产或者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例如,把珠宝交给债权人作为借款担保。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等法律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财产,以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出售财产。比如,加工衣服,加工完后客户不付加工费,加工方有权留置衣服。 另外还有定金,它是指一方为保证合同履行而提前支付一定金额的行为。比如买东西先付定金,如果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定金方不履行合同,要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些不同的债权担保形式,在实际应用中各有特点和作用,能从不同角度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形式来降低风险。 相关概念: 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让抵押财产的占有,以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或者将其财产权移交给债权人控制,以动产或者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留置: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等法律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财产,以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出售财产。 定金:一方为保证合同履行而提前支付一定金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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