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质押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债权质押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协议实现。就是由质权人与出质人进行协商,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依法对质押的债权进行转让来实现质权,之后质权人可以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的折价,简单来说,就是在债务到期,债务人没履行债务时,出质人和质权人商量好,参考市场价格,把质押债权的相关权益从出质人转给质权人,以此实现质权。拍卖呢,就是按照正规的拍卖程序,公开让大家竞价,把质押债权卖给出价最高的人。变卖则是直接把质押债权变价卖掉,它没有拍卖那种公开竞价的程序,比较方便、快捷,成本也小,但变卖也要参考市场价格。《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种是诉讼实现。要是出质人拒绝协商,或者双方协商不成,这种情况下,质权人就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质权。根据法律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如果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可质权人因为怠于行使权利,给 出质人造成损害的,质权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当质权行使受到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的阻却时,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就是说质权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但前提是第三债务人得到了出质通知书,这样第三债务人向质权人交付标的物后,就可以免除其对质押人的清偿责任。 相关概念: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 出质人:就是提供质押财产的一方。 质权人:就是接受质押财产,享有质权的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