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转让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了债权转让方面的情况。我想深入了解债权转让到底有哪些法律特征,是怎么规定的,这样我能更好地判断自己面临的状况,心里有个底,也能清楚在这个过程中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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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权转让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首先,主体方面,债权转让是在不改变原债权内容的前提下,由原债权人把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受让的主体是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而权利相对义务的承载主体依旧是原债务人 。打个比方,甲对乙有一笔债权,甲把这个债权转让给丙,这里甲是原债权人,丙是第三人,乙还是那个需要履行债务的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就表明虽然债权转让是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事,但通知债务人很关键。 其次,内容上,债权转让的内容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权利。也就是说转让的就是原本债权人对债务人能主张的那些权利。比如债权里约定的还款金额、还款时间等内容不会改变。如果改变了这些关键内容,那就不是单纯的债权转让了,可能会被认定为合同变更。 再者,从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来看,债权转让成立后,原债权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并生效,债务人要对受让人履行债务。就像刚才说的例子,甲把债权转让给丙后,甲和乙之间基于这笔债权的权利义务就没了,乙要向丙履行债务。 另外,债权转让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还有,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等各种原因产生,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最后,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让与人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除非经债权人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 相关概念: 非要式性:就是不要求特定的形式来成立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 无因性:指债权让与行为的效力不受其产生原因的影响 。 处分行为:是对自己权利进行处置、安排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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