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权质押需要过户吗?相关规定有哪些

我在处理一些公司股权方面的事务,涉及到股权质押。我不太清楚股权质押是不是必须要过户。想了解下在法律上,股权质押对于过户是怎么规定的,以及与之相关的具体法律要求都有哪些,希望能详细了解这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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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不需要过户,但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首先来解释一下股权质押,简单说就是出质人把自己拥有的股权当作质押的东西,用来担保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不能按时还钱或者出现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况时,债权人就能就这些股权优先受偿。 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只有办理了出质登记,质权才正式成立。而且,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得转让的,不过要是出质人和质权人经过商量同意转让,那就可以转让。另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得到的钱,要向质权人提前把债务还清或者进行提存。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还有特别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并且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如果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股权就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要是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了,出质人就能把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但实现质权时得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相关概念: 股权质押: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质权: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提存: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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