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有哪些新规定?
我在处理一些公司股权相关事务,对股权质押这方面不太了解。想知道现在关于股权质押都有啥新规定呀?是在办理流程上有变化,还是在质押条件等方面有新要求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好让我在后续事务中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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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也就是一种担保方式,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以下为您介绍一些股权质押的新规定: 首先,在融入方及交易金额方面,一般情况下,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方首次最低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次不得低于50万元。同时,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并且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 。 其次,关于质权设立及股权后续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再者,从担保债权范围来看,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等 。 另外,若涉及公司股权质押办理手续,也有相应规定。比如要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要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之后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最后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也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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