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担保的种类内容有哪些?


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种类多样,主要有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和反担保这几类。 人的担保是以一定民事主体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本质是让债的责任财产扩展到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比如保证就属于人的担保。《民法典》规定,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物的担保是以某一项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使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方式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像抵押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否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主要方式有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反担保是在经济往来中,为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相关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