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债务中担保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最近在处理一些债权债务相关的事情,涉及到担保环节。对这方面不太了解,担心自己会有一些疏忽,想知道在债权债务关系里做担保的时候,具体都有哪些需要特别留意的要点,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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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债权债务中进行担保,确实有不少需要注意的地方。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说,各当事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就好比一个未成年人,他还不具备完全独立做事的能力,所以不能进行有效的担保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才有效。 其次,担保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不能是被强迫或者被欺骗才去做担保的。如果是受到欺诈、胁迫等违背自己真实意愿做的担保,后续是可能有问题的。这同样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中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求。 再者,担保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以抵押为例,《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书面合同能把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明确写清楚,以后要是有纠纷,也有依据。 然后,要注意担保合同的条款合法合理。比如抵押合同中,当事人不得事前有绝押的约定,即“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但如果是在债务人已经实际发生不履行情势之后约定的,则属于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约定,是有效的。 另外,对于抵押物也有很多要点。抵押人与抵押物的权利人应一致,要注意抵押财产的真实性,还要看抵押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根本不能变卖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而且,应为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受益人为抵押权人,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存,同时明确约定办理抵押登记费、保险费用由谁承担。若抵押人是公司法人,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需要经股东会决议或特别决议,则需要让公司提供相应的股东会决议。 如果是保证担保,要重点考察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也就是代为清偿能力。同时要避免无效保证合同的出现,防止保证期间超过的风险。 相关概念: 抵押人:就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自己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人,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第三人。 抵押权人:指的是接受抵押担保的债权人。 绝押约定:就是前面提到的那种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直接转移给债权人的约定 。 保证能力:简单说就是保证人有没有足够的能力代替债务人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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